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42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11〕19号)精神,设立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划转的职责
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指导、监督直管公房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国资委。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我市经济发展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重点关键领域集中。
2.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并对企业负责人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向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监事会和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流失查处,监督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九)依法对区(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